在您将半卡车作为商用机动车投入运营之前,您必须使用符合联邦法规的字母进行标记。商业车辆的标记必须允许联邦,州和地方执法部门以及公众更好地识别机动车辆动力装置的所有者。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要求所有商用汽车运输公司正确标记其运行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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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取代了前州际商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首先,您必须知道商用汽车的构成。商用机动车辆是从事州际贸易的任何自行式或牵引式车辆或车辆组合,其满足以下任何条件:总重量为10,001磅或更多;运送八人,包括薪水司机;设计用于运送15名或更多乘客,包括司机,无需赔偿;或运输运输部长定义的危险材料。管理当前FCMSA标记要求的法规于2009年6月17日生效。每个商用机动车(CMV)都要求在自行式动力装置两侧以字母显示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在50英尺范围内轻松读取在白天,CMV是静止的。这些标记需要显示字母“USDOT”,后跟FMCSA发布的操作号。
运输公司还需要在动力装置的每一侧显示承运人的合法名称或单一商标名称。该字母必须符合或超过易读性要求,并在使用时保持同样的方式。如果CMV显示除操作电动机架之外的任何人的姓名,则必须在其前面加上“操作方”字样。该信息与提交给FMCSA的汽车运输车识别报告(表格MCS-150)上的清单大致相符。在安装动力装置之前,运输公司必须向FMCSA提交此报告,并且每24个月根据发布的数量提交一份备案系统。
FMCSA法规第390.19部分详细说明了提交时间表,并提供了说明和其他信息。 CMV上显示的附加标记,字母和信息是允许的,前提是它与MCS-150表格中包含的必要信息不冲突。 CMV上的彩绘标记和字母或可移动设备的颜色必须与车辆或可移动设备的背景颜色形成鲜明对比。半卡车还必须显示任何额外的标记,贴纸或刻字以获取燃油许可证,车辆总重量等级或状态要求,因为它们与运输车辆的运营区域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