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就业发展部确定申请人的失业救济资格。合格的申请人如因失业而无法自己领取失业救济金。加州失业保险计划为失业和部分失业的工人提供福利,如果他们没有自己的过错工作。重新安置的失业工人可能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但是,在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之前重新安置的失业工人通常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
$config[code] not found加州失业保险概述
加州就业发展部根据联邦和州法律管理州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确定资格时,该部门使用基于加州失业保险法的“加州决定指南”和法院判决作为参考。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可以工作,找工作并准备接受适当的就业机会以获得失业救济金。
搬迁法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区分了在搬迁前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申请人和因搬迁而终止就业的失业申请人。失业的索赔人如果根据州和联邦法律获得失业救济金后重新安置,则有资格获得继续福利。根据州际支付福利计划,失业工人可以重新安置以寻找其他工作。失业的索赔人可以在搬迁后继续从其本国获得福利。但是,因搬迁而自愿辞职的失业工人通常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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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到新地点并随后终止就业的失业工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失业保险法”第12章第1256条,远离其工作地点的申请人不能单独使用距离作为退出和获得失业救济金的依据。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距离或旅行时间不能证明退出失业救济金的目的。但是,如果索赔人追求所有其他替代方案而移动的原因超出了她的控制范围,则距离可能是一个有效的退出原因。例如,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收到搬迁令,则该部门可能认为这是终止原因的正当理由。
疾病的重新安置
申请人终止就业以重新安置到其原居住地状态,因此没有充分的理由终止雇佣关系,因此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劳工委员会的说法,仅仅为了失业救济而不愿意返回家园是不充分的理由。但是,如果索赔人想要搬回他的家乡去照顾他没有其他亲人的生病的母亲,那么疾病可能是搬回他家乡的良好原因。